一、 | 查性平法經 112 年 8 月 1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693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略以:「(第 1 項)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 3 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第 2 項)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
二、 | 依前揭會議決議,校園性別事件之同一案件、同一標的,申復以 1 次為限,不論有無重啟調查程序,只要重為決定,即應再經申復程序,始得提起申訴、訴願等救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