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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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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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12020516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1120205160_ATTACH1.pdf)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旨揭標準表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項次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一級機關正、副首長、區長、二級機關首長及各級學校校長,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新增得另選擇每2年補助3萬2千元。 |
(二) | 項次二:滿50歲之各機關單列薦任第9職等以上職務及市立幼兒園園長,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新增得另選擇每2年補助3萬2千元。 |
二、 | 檢送修正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 |
副本: |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參事辦公室、技監辦公室、顧問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