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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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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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12006227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1120062277_ATTACH1.pdf 1120062277_ATTACH2.odt)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2學年度(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工作,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2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86187號函辦理。 |
二、 | 為持續推動旨揭相關工作,國教署擬於112學年度商借全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至該署辦理行政工作,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12班(含)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四) | 辦理業務:以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
(五) | 其餘事項依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稱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轉知所屬,並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2年7月6日(星期四)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如附件)。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高中(含特教學校) |
副本: | 本局國中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