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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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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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2010164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二 (1120101640_ATTACH1.pdf 1120101640_ATTACH2.pdf 1120101640_ATTACH3.pdf 1120101640_ATTACH4.pdf 1120101640_ATTACH5.pdf 1120101640_ATTACH6.pdf 1120101640_ATTACH7.pdf 1120101640_ATTACH8.docx) |
主旨: | 轉知112年3月30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簡稱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12年4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2555781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資料影本各1份。 |
二、 | 依兼職同意辦法第4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為期機關(構)實務運作之順遂,對於公務員兼職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範本,由銓敘部定之,又該部考量現行實務上已普遍運用電子化作業模式處理公務事項,是上開申請書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提出申請,並得由各機關(構)依需求調整項目及格式,爰併同檢送「公務員兼職申請書(範本)」1份(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以供各機關參考運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