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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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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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2006780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20067802_ATTACH1.pdf 1120067802_ATTACH2.pdf 1120067802_ATTACH3.pdf 1120067802_ATTACH4.pdf 1120067802_ATTACH5.pdf 1120067802_ATTACH6.pdf 1120067802_ATTACH7.pdf) |
主旨: |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停班停課辦法)」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表,業經行政院112年3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44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12年3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444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
二、 | 配合災害防救法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及因應地方政府之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之實際需求,爰行政院修正停班停課辦法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表,說明如下: |
(一) | 配合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爰配合修正停班停課辦法第3條、第7條、第10條及第11條等所定災害類型。 |
(二) | 為使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符合實際需求,爰修正停班停課辦法第4條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