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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3-13 | 點閱數: 3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洪若斐
電話:03-3322101#7522
傳真:03-3367101
電子信箱:1003707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發文字號: 桃教中字第112001933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1120019335_ATTACH1.pdf 1120019335_ATTACH2.pdf 1120019335_ATTACH3.pdf)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3月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27968號函辦理。
二、 國教署為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擬於112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112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四)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倘有意願擔任商借教師者,請於112年3月30日(星期四)17:00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國教署來函、「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五、 本案如聯繫事宜,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承辦人:林珮群,電子信箱:e-j196@mail.k12ea.gov.tw,連絡電話:(02)7736-7488。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高級中等教育科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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