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雷揚青 電話:03-3322101分機7354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33097@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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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12005142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120051420_ATTACH1.pdf 1120051420_ATTACH2.pdf 1120051420_ATTACH3.pdf 1120051420_ATTACH4.pdf 1120051420_ATTACH5.pdf) |
主旨: | 轉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2年2月16日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2月24日部退五字第112553839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