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陳祐生 電話:03-3322101#7338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9071@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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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2004082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20040820_ATTACH1.pdf 1120040820_ATTACH2.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函送112年2月16日部法二字第11255317931號令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2月16日部法二字第112553179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銓敘部令以,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立法院各黨(政)團等,依法遴選、聘用之公費助理服務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112年2月16日起,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另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同年2月16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