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08
  • slider image 80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2-09 | 點閱數: 51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陳泱儒
電話:(03)3322101分機7337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3989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2002288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及說明一 (1120022887_ATTACH1.pdf 1120022887_ATTACH2.pdf)

 

主旨: 檢送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是依上開服務法立法意旨,並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對於公務員自行運用或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所獲取之合理對價,係包括其從事薦證、代言、宣傳或行銷等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其行為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
三、 又基於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授權範圍及管道等因素,牽涉協商、聯繫及簽約等專業事宜,爰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
四、 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1號令、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1號令及該部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112年1月19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1) 376736800A_1120022887_ATTACH1.pdf
  •  
    2) 376736800A_1120022887_ATTACH2.pdf
:::

多國語言網站

本站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