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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8-26 | 點閱數: 3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林正原
電話:03-3322101#7576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1006622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11007687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110076877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教育部函釋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娩假與流產假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1年8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025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第1項)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次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嗣勞動部於111年7月25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681號函釋略以,為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上開產假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惟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得以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三、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12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同規則第16條規定:「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爰教師分娩或流產,原則自事實發生後即請娩假或流產假。惟教師於下班後分娩或流產者,得自次一工作日起請娩假或流產假。
四、 茲教師雖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惟其娩假及流產假係依教師請假規則核給一定「日數」(例假日無須請假),與前開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所定於分娩前後或自流產後起給予一定「期間」產假之計算方式不同,尚非逕予適用前開勞動部111年7月25日函釋,併敘。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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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5100E_1110076877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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