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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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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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1022121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10221212_ATTACH1.pdf 1110221212_ATTACH2.pdf)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4日部法二字第11154755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則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至如公務人員係於下班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