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陳祐生 電話:03-3322101#7338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9071@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1019924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10199248_ATTACH1.pdf 1110199248_ATTACH2.pdf 1110199248_ATTACH3.pdf 1110199248_ATTACH4.pdf 1110199248_ATTACH5.pdf) |
主旨: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業經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
二、 | 旨揭辦法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施行,修正第1條及第3條,重點如下: |
(一) | 第1條:配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修正訂定依據。 |
(二) | 第3條: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另增訂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