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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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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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1018148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及說明一 (1110181484_ATTACH1.pdf 1110181484_ATTACH2.pdf) |
主旨: | 函送111年6月27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法二字第11154671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8日施行,該法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爰作本次修正。旨揭規則修正重點係修正上開假別名稱、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以及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