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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8-02 | 點閱數: 37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陳祐生
電話:03-3322101#7338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907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1018148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及說明一 (1110181484_ATTACH1.pdf 1110181484_ATTACH2.pdf)

 

主旨: 函送111年6月27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法二字第11154671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8日施行,該法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爰作本次修正。旨揭規則修正重點係修正上開假別名稱、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以及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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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6800A_1110181484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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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76736800A_1110181484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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