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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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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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10195645號 |
速別: |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1110195645_ATTACH1.pdf) |
主旨: | 公務員服務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09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7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4688601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修正草案業經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總統令公布,上開內容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其中除服務法第12條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111年6月24日)。 |
三、 | 茲以本次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營商業、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均有大幅修正,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按:銓敘部編印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108年12月版本)銓敘部將另行函知,就其中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各機關如遇服務法相關疑義,請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規定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
副本: | 本府市長室 (含附件) 、副市長室 (含附件) 、秘書長室 (含附件) 、副秘書長室 (含附件)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