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陳祐生 電話:03-3322101#7338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9071@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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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1019270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10192703_ATTACH1.pdf 1110192703_ATTACH2.pdf 1110192703_ATTACH3.pdf 1110192703_ATTACH4.pdf) |
主旨: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業奉總統民國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61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1年7月8日公保字第111000917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旨揭修正條文修正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保訓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專區「保障法規」項下,供下載點閱。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