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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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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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11003747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10037472_ATTACH1.pdf 1110037472_ATTACH2.pdf)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函以,已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考試院於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3644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二、 | 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事宜,請各校及幼兒園主動維護相關人員權益,有關適用給付項目、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基準及作業程序等事項,請確實依教育部前開函辦理。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