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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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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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11011094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10110944_ATTACH1.pdf) |
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書函以,重申「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第4條所定法律效果,又人事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人事總處111年4月25日總處組字第1112000509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
二、 | 查108年10月1日修正發布之約僱辦法第4條略以,約僱契約為繼續性契約,各機關如發現約僱人員於僱用時或僱用後有約僱辦法第4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不得僱用情事之一者,不宜以解除契約作為法律效果,同條第4項明定其法律效果為「終止契約」,其僱用關係自契約終止之日起向後失其效力。爰約僱人員僱用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效力;業依規定支付之報酬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
三、 | 人事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約僱辦法第4條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