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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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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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
發文字號: | 桃市桃民字第111002287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六 (1110022879_ATTACH1.doc) |
主旨: | 有關協請辦理「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本公所111年2月24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09923號函諒達及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20日府民自字第1110104302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選舉及複決案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及公民投票法第24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爰請貴機關學校轉知所屬,鼓勵現任公教人員踴躍擔任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
三、 | 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並准予公假。是以本次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預於111年10月辦理,未參加前開講習者,不得擔任選務工作人員。 |
四、 | 本案第一階段報名期限至111年6月30日止,並得視工作人員召募情形延長,請有意願參與投開票工作之同仁應填寫完整資料,經單位主管、人事主管、機關學校首長核章後,免備文以傳真或電子郵件逕送本公所報名;如係社會人士或大專院校學生,則僅於填表人簽章欄簽章即可;相關報名電子檔可逕於本公所網站/訊息公告/最新消息下載。 |
五、 | 本區公立中、小學校團體報名者,本公所將於確定投開票所地點後,另以表格送各校查填。 |
六、 | 檢附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桃園市桃園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登記資料卡1份。 |
正本: |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桃園市政府各局處、桃園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本市各大專院校、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立桃園幼兒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