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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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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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11010060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10100601_ATTACH1.pdf) |
主旨: | 為減輕同仁貸款利息負擔,本府及原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借款人負擔利率僅調升0.125%,並溯自111年3月23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內政部營建署111年4月14日營署財字第1111071708、111107069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
二、 | 旨揭貸款借款人負擔利率本府前以3月31日府人給字第1110081996號函轉知,自111年3月23日起由0.887%調升為1.137%,現配合中央減輕民眾貸款利息負擔,調整借款人負擔利率僅調升0.125%,爰旨揭貸款借款人負擔利率亦配合由0.887%調整為1.012%,並溯自同年3月23日生效。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
副本: |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