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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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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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11002892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1110028921_ATTACH1.pdf 1110028921_ATTACH2.odt)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一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及國教署111年3月2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40936號函辦理。 |
二、 | 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四) | 辦理業務: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 |
(五) |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111年4月29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2329@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私校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立文青國民中小學籌備處除外) |
副本: |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