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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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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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11005755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110057552_ATTACH1.pdf 1110057552_ATTACH2.pdf 1110057552_ATTACH3.pdf 1110057552_ATTACH4.pdf)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函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