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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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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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11000059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110000595_ATTACH1.pdf 1110000595_ATTACH2.pdf 1110000595_ATTACH3.pdf 1110000595_ATTACH4.pdf) |
主旨: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1月18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2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處所屬各專任人事機構、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 本處人事管理員 |
桃園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