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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11 | 點閱數: 29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陳祐生
電話:03-3322101#7338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907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1002291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110022917_ATTACH1.pdf 1110022917_ATTACH2.pdf 1110022917_ATTACH3.pdf 1110022917_ATTACH4.pdf)

 

主旨: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給5日增為給7日,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1541902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二、 本案係銓敘部轉勞動部函以,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工法部分條文,同日修正發布之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條文,以及性工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次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三、 綜上,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性工法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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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6800A_1110022917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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