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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11 | 點閱數: 18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陳祐生
電話:03-3322101#7338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907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1002708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110027084_ATTACH1.pdf 1110027084_ATTACH2.pdf 1110027084_ATTACH3.pdf)

 

主旨: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有關聘僱人員請假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查旨揭性平法第15條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人事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關WebITR差勤系統因應旨揭規定修正部分,人事總處已完成程式調整,並將陸續進行版更,版更前得參考原函附件「WebITR系統陪產檢及陪產假法規調整前替代做法」調整假別日數。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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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5100E_1110008394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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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76736800A_1110027084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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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76736800A_1110027084_ATTA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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