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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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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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10010395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00103952_ATTACH1.pdf 1100103952_ATTACH2.pdf 1100103952_ATTACH3.pdf) |
主旨: | 轉知本府函以,公教人員保險之費率,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及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自111年1月1日起分別調整為7.83%及10.16%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110年11月5日府人給字第1100290488號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另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規定,目前年金規定僅適用於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及離退給與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 |
三、 | 本案附件已公告於本局網站公務檔案下載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國中小、本市各私立幼兒園 |
副本: | 本局會計室、本局秘書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