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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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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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10030093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00300934_ATTACH1.pdf 1100300934_ATTACH2.pdf) |
主旨: | 111年至113年「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開徵選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獲選承作ㄧ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11月15日總處給字第110400140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說明資料影本各1份。 |
二、 | 「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原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承作至110年12月31日止,經人事總處重行辦理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後,由臺灣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獲選接續提供服務,辦理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為期3年。 |
三、 | 相關注意事項: |
(一) | 本貸款係徵選最優惠貸款條件之金融機構,轉介予公教員工,貸款資金由承作金融機構自行籌措,利息則由借款人全額負擔,人事總處及本府不負貼補之責。 |
(二) | 如因本貸款發生任何糾紛,應依借款約定書及相關法令規定解決,人事總處及本府不涉入處理。 |
(三) | 本貸款係臺灣銀行及中國信託負授信風險,依借款人各項條件評估其貸款額度及還款期限,爰各該行就本貸款具有最終准駁核貸權。 |
(四) | 相關規定請參閱本貸款說明資料,辦理方式請逕洽臺灣銀行及中國信託各分行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