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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9-09 | 點閱數: 33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楊晏慈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1003278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發文字號: 府教人字第1100222682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11002226821_ATTACH1.pdf)

 

主旨: 因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於110年8月18日修正發布,修正「桃園市各類教師留職停薪應報送方式一覽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教育局110年8月31日准簽辦理。
二、 查修正後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同法第6條第7項規定略以,教師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比照第5條第3項規定程序辦理。同法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等有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 準此,本市各市立學校、幼兒園有前開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或提前復職、延長留職停薪情形者,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 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
(二) 須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四、 檢附「桃園市各類教師留職停薪應報送方式一覽表」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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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5100E_11002226821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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