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楊晏慈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10032783@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人字第1100222682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11002226821_ATTACH1.pdf) |
主旨: | 因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於110年8月18日修正發布,修正「桃園市各類教師留職停薪應報送方式一覽表」,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教育局110年8月31日准簽辦理。 |
二、 | 查修正後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同法第6條第7項規定略以,教師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比照第5條第3項規定程序辦理。同法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等有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三、 | 準此,本市各市立學校、幼兒園有前開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或提前復職、延長留職停薪情形者,其辦理方式如下: |
(一) | 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 |
(二) | 須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
四、 | 檢附「桃園市各類教師留職停薪應報送方式一覽表」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