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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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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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0021535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及說明一 (1100215358_ATTACH1.pdf 1100215358_ATTACH2.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函送該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影本1份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該令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
三、 | 另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及該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