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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7-29 | 點閱數: 35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林正原
電話:03-3322101#7576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1006622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10006361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五 (1100063613_ATTACH1.pdf)

 

主旨: 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0年7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95272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三、 復查教育部109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1699號函略以,教師於COVID-19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得經學校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上開所稱「疫情結束」,依銓敘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示,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係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
四、 又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五、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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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5100E_1100063613_ATTACH1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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