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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7-02 | 點閱數: 74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陳祐生
電話:03-3322101#7338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907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0016470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100164704_ATTACH1.pdf 1100164704_ATTACH2.pdf)

 

主旨: 因應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學生(學童)到園(班)期間,有關各機關(構)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於該期間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30日總處培字第1100025228號函及本府人事處案陳教育局同日桃教人字第1100056389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0年6月23日發布略以,為確保國人健康,全國再同步維持疫情三級警戒2週至110年7月12日止。教育部嗣於同日配合指揮中心指示,宣布於三級警戒期間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請所有學生(學童)停止前往,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園上課,合先敘明。
三、 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到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 於三級警戒延長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四、 有關各類人員因前開事由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依人事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理。另為簡化行政作業,爾後有關類此因應疫情致有延後開學、停課等情形,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請逕依人事總處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及同年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6271號及上開同年月27日函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參事辦公室、顧問辦公室、技監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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