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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6-23 | 點閱數: 9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黃琳棋
電話:03-3322101*7593
電子信箱:10014354@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高字第110005378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六 (1100053781_ATTACH1.pdf 1100053781_ATTACH2.pdf)

 

主旨: 轉知有關教育部86年3月28日台(86)人(一)字第86030517號函、86年6月5日台(86)人(一)字第86054323號函、88年10月6日台(88)人(一)字第88111715號書函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88年9月13日八八教中(人)字第88530297號書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61961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22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教評會設置辦法)第8條,均明文規定教評會審議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之決議比例。
三、 次查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第1項)本會置委員5人至19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一)校長一人。……。(二)家長會代表一人。(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第2項)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第5項)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未規範教評會委員中學校教師會代表1人須未兼行政職務身分之教師始可擔任。另就擔任教評會委員之被選舉資格業已授權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 再查教育部92年11月24日台人(一)字第0920167966號書函敘明,教評會當然委員中之未兼行政職務或董事之教師會代表1人,自應列入「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之規定人數。
五、 有關旨揭函釋分別因規範教師會不可指派擔任行政工作之教師擔任教評會之教師會代表、留職停薪等人員不宜被選(推)舉為教評會委員或後補委員、衡酌教評會決議比例依校務會議予以提高、及教評會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包括教師會代表等事由,未合上揭現行教師法、教評會設置辦法及函釋,應予停止適用。
六、 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各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桃園美國學校除外)、本市各私立國中小(桃園美國學校除外)
副本: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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