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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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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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10000102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00001028_ATTACH1.pdf) |
主旨: |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放作業注意事項」,業經銓敘部以110年2月25日部退二字第11053280431號令廢止,並自該日起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10年2月25日部退二字第110532804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銓敘部為配合公教人員退撫法規之修正及實務作業之考量,業於109年8月31日修正施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旨揭補償金發放注意事項已無適用對象,無規範之必要,爰廢止之。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政府人事處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