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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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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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10000053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63020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要點前於93年1月13日以台人(一)字第0930000757號函訂定,分別於94年4月18日以台人(一)字第0940042231號函及100年5月3日以臺人(一)字第1000069257號函修正,先予敘明。 |
三、 | 惟經檢視旨揭要點規範教育部及直轄(縣)市政府主管之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應遵守之作業程序,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爰改以訂定「令」發布方式辦理,並於109年12月31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6670B號令發布,爰停止適用現行以函修正之旨揭要點。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
副本: | 本局國中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