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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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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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9010776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1090107762_ATTACH1.pdf)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有關「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11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4460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教育部函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國中小 |
副本: | 本局高中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科 (含附件) 、本局幼教科 (含附件) 、本局特教科 (含附件) 、本局終學科 (含附件) 、本局體健科 (含附件) 、本局校安室 (含附件) 、本局人事室 (含附件) 、本局秘書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