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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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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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9028158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90281589_ATTACH1.pdf 1090281589_ATTACH2.pdf 1090281589_ATTACH3.pdf 1090281589_ATTACH4.pdf 1090281589_ATTACH5.pdf 1090281589_ATTACH6.pdf 1090281589_ATTACH7.pdf)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業經該會分別以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公評字第1092260214號令及公評字第10922602141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9年11月3日公評字第1092260214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新增課程測驗違規行為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放寬改期測驗申請期間,以及新增申請複查成績應繳納費用等相關規定,爰修正旨揭試務規定及收費標準。 |
三、 | 相關資料均刊登於保訓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tw)「培訓最新消息」及「法規及函釋」項下,請各機關(學校)自行下載運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