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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4-21 | 點閱數: 54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4月15日府教特字第1093713188號函及本局109年2月20日桃教中字第1090013991號函。
二、經臺閩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10年(原函為滿5年,現修正為滿10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縣內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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