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08
  • slider image 80
:::
教學組 - 本站消息 | 2020-02-04 | 點閱數: 34
一、 依據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客家文字書寫公文書、設置客語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
二、 經客家委員會108年11月5日客會文字第10861018081號公告,本市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含中壢區、楊梅區、龍潭區、平鎮區、新屋區、觀音區、大園區及大溪區。
三、 請貴單位協助依前開規定辦理。
  •  
    1) 常見公文用語及語彙(客語).docx
:::

本站搜尋

多國語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