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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 - 本站消息 | 2019-09-16 | 點閱數: 141
一、本市所有提供民眾租借使用,辦理活動、研習課程之建築物,民政局列管者名稱為里集會所、里民活動中心,社會局列管者名稱為社區活動中心,易造成民眾混淆。
二、為彰顯此類公有建築物以市民為主體,係供市民公共使用,並非僅供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專用,自108年10月1日起,本府民政局列管之里集會所、里民活動中心及社會局列管之社區活動中心,全部統一名稱為桃園市OO區OO市民活動中心,請週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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