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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 - 本站消息 | 2019-03-14 | 點閱數: 209

主旨:檢送合格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以下簡稱合格犬)各式證件樣式1份,請各校落實身心障礙者或訓練人員攜帶合格犬隻或訓練中幼犬自由出入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8年3月12日桃社障字第1080024129號函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60條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三、邇來部分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時有違規事件發生,為維護合格犬得自由進出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的權利,爰分送旨揭證件樣式供各界參閱,另電子檔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https://dpws.sfaa.gov.tw/commonch/home.jsp?mserno=200805260011&serno=200805260012&menudata=DisbMenu&contlink=content/guidedog.jsp&level2=Y),請協助宣導周知。
正本:本市各市立高中(含特教學校)、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市各私立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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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導盲犬(相關證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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