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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衛生組 - 學務處 | 2026-08-24 | 點閱數: 20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8月18日桃教體字第1150077479號   函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之「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中英文版圖卡1份,請各校多加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5年8月17日桃衛健字第11500759311號函辦理。
二、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三、 本案所檢附「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圖卡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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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認清電子煙.加熱菸.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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