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菸害防制法」已自112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近年來菸商刻意採用各種行銷手法,如:添加花香、果香等添加物於傳統菸品掩蓋菸草辛辣的刺激味,以吸引青少年好奇使用導致吸菸人數上升;然而電子煙興起,其造型新穎多變且取得容易,加上同儕影響而開始嘗試,使得抽煙比例亦也增加;且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社群等。
三、有關菸害(含電子煙)衛教素材如下,請善加運用:
(一)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之「你知道嗎?電子煙及加熱菸的真相絢麗包裝下的迷幻陷阱」」懶人包及醫師圖解(hhttps://cpd.moe.gov.tw/articleInfo?id=36526)。
(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專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1)。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99之菸害防制館(https://health99.hpa.gov.tw/theme/4)。
(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99之衛教資源(含宣導素材)(https://health99.hpa.gov.tw/material。
(五)Yahoo奇摩「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主題專(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