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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資訊組 - 教務處 | 2025-06-20 | 點閱數: 4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6月17日府交運字第1140159372號函及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辦理。
二、 檢附桃園市政府公告及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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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5100E_1140056967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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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76735100E_1140056967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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