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1點、第2點、第7點,並自114年2月19日生效。
二、檢附「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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