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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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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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13012463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30124636_ATTACH1.pdf 1130124636_ATTACH2.pdf 1130124636_ATTACH3.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訂定「一百十三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113年12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36003595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
二、 | 參照行政院「一百十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6點及第7點規定,訂定旨揭補充規定。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科(組)長、主任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