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 函 |
地址:545928埔里郵局第345號信箱 承辦人:中區辦事處黃小姐 電子信箱:ateaunion@gmail.com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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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 |
發文字號: | 代教產字第1130200050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本會提供113學年度代理教師敘薪訴願書範本,請轉知 貴校合格代理教師多加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告現行各地方主管機關自行訂定之代理教師敘薪法規範違憲,並諭知至遲於宣判後1年失效。 |
二、 | 最高行政法院過往已有多件判決,確認大法官或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但尚未失效之法規範,不得做為對人民做成行政處分之依據。 |
三、 | 本會提供113學年度代理教師敘薪訴願書範本,下載網址為https://reurl.cc/jyVq3n,請 貴校轉知合格代理教師參考運用。 |
正本: | 桃園市政府所屬公私立學校及幼兒園、高雄市政府所屬公立學校及幼兒園、法務部所屬矯正學校、教育部所屬公私立學校、東莞台商子弟學校、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台南市國立台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師會、臺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會、國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教師會、桃園市市立大園國際高級中學教師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