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08
  • slider image 80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8-30 | 點閱數: 33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雷揚青
電話:03-3322101分機7354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3309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3024040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130240405_ATTACH1.pdf)

 

主旨: 轉知行政院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13年8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依同辦法同條項第2款及第3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三、 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依同辦法同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四、 公教人員於旨揭生效日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生效日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1) 376736800A_1130240405_ATTACH1.pdf
:::

多國語言網站

本站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