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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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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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13024040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30240405_ATTACH1.pdf)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13年8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依同辦法同條項第2款及第3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
三、 | 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依同辦法同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
四、 | 公教人員於旨揭生效日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生效日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