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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6-26 | 點閱數: 4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蕭如評
電話:03-3322101#7592
電子信箱:sh14al08@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高字第113005854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1130058544_ATTACH1.pdf 1130058544_ATTACH2.odt)

 

主旨: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學年度(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平教育與輔導工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教署113年6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3695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 為持續推動旨揭工作,國教署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辦理行政工作,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12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之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學務校安組(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貴校轉知所屬,並請符合作業原則且有意願之教師於113年6月28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高中(含特教學校)、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副本: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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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5100E_1130058544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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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76735100E_1130058544_ATTACH2.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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