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督學 王元珊 電話:03-3322101分機7594 電子信箱:066075@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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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高字第113017281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1130172813_ATTACH1.pdf 1130172813_ATTACH2.odt) |
主旨: |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以臺教技(二)字第1132301652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20日臺教技(二)字第1132301652D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
三、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林專員,電話:(02)7736-5772。 |
正本: | 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 |
副本: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