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商借教師 徐慧宇 電話:03-3322101#7521 電子信箱:10040781@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13005721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1130057218_ATTACH1.pdf 1130057218_ATTACH2.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國民中小學課程及教學相關業務,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1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2292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國教署國民中小學課程及教學相關業務,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限:113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
(四) |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課程及教學相關業務為範疇。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有意願商借之教師,於113年6月25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本案承辦人信箱,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承辦人:林珮群,電子信箱:e-j196@mail.k12ea.gov.tw,連絡電話:(02)7736-7488。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
副本: |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