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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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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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13004999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1130049994_ATTACH1.pdf 1130049994_ATTACH2.odt)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國教署人員及所屬學校校長職場霸凌、性騷擾申訴案件、專審會補助經費審查、不適任人員案件審查及臨時交辦等相關業務案,請協助公告周知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國教署113年5月2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1089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
二、 | 本案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
(一) | 商借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二) | 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
(三) | 商借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四) | 商借單位:國教署人事室考訓退撫科。 |
(五) | 辦理業務:國教署人員及所屬學校校長職場霸凌、性騷擾申訴案件、專審會補助經費審查、不適任人員案件審查及臨時交辦等相關業務。 |
(六) |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有意願商借之教師,於113年6月7日(星期五)前將附件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e-p253@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人事室考訓退撫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辦理面試。 |
四、 | 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高中(含特教學校)、本市各市立國中小(不含秀才分校) |
副本: |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